- 您當前的位置是:首頁 >> 投資者關系 >> 公司治理
-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日期:2014/11/14 12:08:05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湖北金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本公司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干涉股東對自身權利的行使。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可授權董事會行使本規則第五條股東大會職權以外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以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告知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通知各股東。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經歷,特別是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單位的工作情況;
(二)專業背景、從業經驗、兼職等個人情況;
(三)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四)是否與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關聯關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并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各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所確定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或其他形式召開。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采用其他方式召開的,應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表決方式、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召集人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
會議主持人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該關聯股東在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并且在這種情況下,負責清點該事項之表決投票的股東代表不應由該關聯股東的代表出任。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告知董事、監事候選人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br />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現場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 上一篇:公司章程...
- 下一篇:關聯交易決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