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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日期:2014/11/14 12:08: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湖北金科環??萍脊煞萦邢薰荆ㄒ韵潞喎Q“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湖北金科環??萍脊煞萦邢薰?/span>
公司住所:荊州開發區東方大道東側。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888.46萬元。
第五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偨浝砗推渌呒壒芾砣藛T合稱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科技為先,綠色生產,資源循環,服務社會。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再生資源(廢電器電子產品、廢家電、廢機電設備及部件、報廢造紙原料、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及其它廢棄物)回收、儲存與綜合循環利用(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貨物(含廢棄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和限制的貨物及技術);場地租賃;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品);建材、家用產品、太陽能節能產品銷售。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記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4,888.46萬股。
第十七條公司各股東的持股情況如下表所示:
序號
發起人名稱
持股數量(股)
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1
高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7109600
35%
凈資產折股
2013.11.11
2
代友煉
10,314,300
21.10%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3
威通創業投資江蘇有限公司
3857000
7.89%
凈資產折股
2013.11.11
4
劉武松
3,257,100
6.66%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5
周震宇
2498000
5.11%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6
孫紅
1,954,400
4.00%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7
許亞彬
1,954,400
4.00%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8
李書華
1,628,600
3.33%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9
楊興容
1,302,700
2.67%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0
王學林
760,000
1.56%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1
龍敏
651,400
1.33%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2
張綠葉
651,400
1.33%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3
方大鵬
651,400
1.33%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4
熊亮
651,400
1.33%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5
付浩
600,000
1.23%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6
許傳偉
542,900
1. 11%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17
嚴立
500,000
1.02%
凈資產折股
2012.11.19
合計
48,884,600
100%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包括實施股權激勵而實施定向增發);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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