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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日期:2014/11/14 12:07: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金科環??萍脊煞萦邢薰荆ê喎Q“公司”)投資的決策與管理,控制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拓展經營領域,保障公司權益,依據《湖北金科環??萍脊煞萦邢薰菊鲁獭罚ê喎Q“《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以貨幣出資,或將權益、股權、技術、債權、廠房、設備、土地使用權等實物或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經濟行為。
第三條 投資的形式包括:投資有價證券、金融衍生產品、股權、不動產、經營性資產、單獨或與他人合資、合作的形式新建、擴建項目及其它長、短期投資、委托理財等。
第四條 公司投資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堅持效益優先。
公司投資行為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因業務需要不得不發生關聯投資,則應遵循公平原則,并遵守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在投資事項的籌劃、決議及協議簽署、履行過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投資的職能管理部門,投資業務涉及的其他職能部門協助辦理。
第二章 投資事項的提出及審批
第七條 公司對外投資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八條 公司對外投資計劃分為風險性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兩大類:
(一)風險性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外匯及投資基金等。
公司進行風險性投資,應確定其可行性。經論證投資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權限逐層進行審批。
公司應于期末對風險性投資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的預計各項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跌價準備。
(二)長期股權投資主要指:
1、公司投出的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股權投資;
2、公司及子公司獨立出資經營項目;
3、公司及子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成立合資或開發項目;
4、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合作公司。
公司進行長期股權投資,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進行切實認真的論證研究。對確信為可以投資的,應按權限逐層進行審批。
公司投資后,應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采用權益法核算,其余情況采取成本法進行核算,并按具體情況計提減值準備。
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對投資事項作出決議時,與該投資事項有關聯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股東、董事或總經理辦公會參會人員應當回避表決。
第三章 投資協議的簽署與實施
第九條 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決議通過后,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授權代表處理投資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第十條 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授權代表可根據具體情況先行簽訂投資協議草案,但該投資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等有關機構決議通過后方可生效和實施。
第十一條 投資協議草案由公司財務部與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參與起草或準備,也可由董事長、總經理指定人員起草或準備。重大投資協議應當經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不得超越公司規定程序擅自簽訂投資協議草案。
第十三條 有關投資協議生效后,簽署階段的項目人員應當及時將協議抄送公司財務部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并將相關情況做成書面總結報告一并移交。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應督促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實施協議所規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投資項目實施完畢后,公司財務部應督促公司相關職能部門于項目完成后三十日內將項目的運作情況報告公司總經理及董事會。
第四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實施后,公司應指定相關職能部門及時跟進、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在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相互協助、溝通,不得推諉。公司任何一部門或人員在發現或了解到投資協議對方有違約或潛在違約行為時,應當及時與其他部門溝通并向公司報告。在發現或了解到公司有違約或潛在違約行為時,亦同。
第十八條 在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與協議對方的溝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須由項目實施后負責跟進、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統一進行。相關職能部門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應當與其他職能部門協商一致,并征得公司分管領導的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對投資事項完成結果進行審查、評價。審查、評價工作由公司總經理組織財務部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抽查、查驗會計資料及財務報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評價主要對經營業績、財務指標、規范運作等事項。一次性完結的投資事項,應當在項目完成后九十日內進行審查、評價。長期性的投資事項,一般一年一次進行審查、評價,于前一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內進行。
第二十條 公司依法建立對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構,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條款的制定與修改應當事先獲得公司的同意;
(二)選任董事、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在簽署投資協議時,應當確保公司可以選任控股子公司半數以上的董事、監事,并可以確定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人選。
第二十一條 依據公司的戰略規劃,公司協調控股子公司的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據以制定相關業務經營計劃、風險管理程序。控股子公司在公司總體方針、戰略規劃、經營目標等框架下,獨立經營和自主管理,依法有效地運作企業法人財產,同時,應當嚴格地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業務類型的不同制定控股子公司的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制度。
第二十三條 控股子公司應當履行報告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發展計劃及預算、重大投資、收購出售資產、提供財務資助、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證券及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
(二)控股子公司應當每月五日前向公司財務部報送上月的月度財務報告和管理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實行審計管理,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控股子公司的財務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應經常主動與子公司,尤其是參股子公司進行聯絡,了解日常運作、財務等相關情況,并根據了解的情況索取或調閱有關資料,發現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對有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應提出相應處理辦法報分管領導審定后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參照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規定對分公司進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于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投資損失的,公司董事會視公司損失、風險大小和情節輕重,決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個人未按公司規定程序擅自簽訂投資協議草案,且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前已付諸實際并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相應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責任人員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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