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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日期:2014/11/14 12:08:05 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及其它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就任。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六章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監管措施
公司應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要求。
董事、監事或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
第八章 附則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規則未做規定的,適用公司章程。
本規則與公司章程如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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